助力实现新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驱动力——解读《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20-11-02

 

 

 

 

文章作者:

谭显春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可持续发展所副所长、研究员
顾佰和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
曾桉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气候投融资领域的首份政策文件,且紧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后发布,对于指导和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助力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笔者通过对《指导意见》的研究学习,结合自身工作体会,总结出以下六大亮点。

 

明确气候投融资的重要地位和迫切要求,完善气候投融资的顶层设计

气候投融资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等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气候投融资既能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低碳产业和项目,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也能防范化解气候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保障新气候变化目标资金需求的最有效途径。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专门就气候投融资发布《指导意见》,既传达出强烈的大力发展气候投融资的信号,也进一步凸显了气候投融资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2年和5年的具体目标,7次提到了“创新”,涉及制度、模式、产品、工具等多个方面,并全面覆盖了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地方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反映了动员全社会力量、激发参与主体活力、快速取得实效的迫切要求。

 

作为气候投融资领域的首份顶层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立足政策环境、基础设施、关键环节、国内实践和国外实践,重点提出了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资金引入、地方实践和国际合作等五大方面15项举措。《指导意见》特别注重体制机制的协同配合。在管理体制方面,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合作、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在政策体系方面,强调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和强化各类政策协同。在标准体系方面,强调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等的协调一致。

 

清晰界定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范围,凸显气候属性及与绿色金融的关系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指出气候投融资是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义,阻碍了金融资源在气候投融资项目中的配置,也给风险管理、企业沟通和政策设计带来不便。这一定义明确地将气候投融资从绿色金融中剥离出来,聚焦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既阐明了与绿色金融的密切关系,也凸显了其气候属性。同时,这一定义也有别于国际上对气候投融资的理解,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项目所投入的成本,更符合我国气候投融资以气候目标为导向、兼顾投资和融资的实际情况。

 

《指导意见》还界定了气候投融资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并细化了减缓和适应的具体方面。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和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着眼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和增加碳汇则着眼于抵消碳排放,通过两类投融资活动的协同配合助力实现碳排放提前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包括了提高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和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的投融资活动。我国适应领域的投融资相比减缓领域非常薄弱,在巴黎协定提倡减缓和适应并重的背景下,未来适应领域的投融资会有很大发展潜力。

 

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用,促进形成碳定价机制

《指导意见》赋予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多功能。一是提出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预见在电力行业正式启动交易后,会有更多的重点行业纳入交易,且除重点排放单位外,机构和个人也会参与交易,从而显著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和参与度,有利于形成碳市场的定价机制。二是支持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这一要求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既要发展现货交易市场,也要发展期货交易市场,通过碳市场的金融功能,撬动更多资本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为气候变化注入更多资金血液。三是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从全球经验来看,减排机制是碳市场的有益补充,将有助于更多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和减排量的交易,推动全社会以更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多措并举引入内外资,鼓励地方开展实践探索

《指导意见》聚焦气候资金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多项举措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以“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和机制,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气候领域。通过支持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和发展离岸市场,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等创新举措,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指导意见》还着重支持地方的气候投融资实践,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入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通过地方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起到由点带面的推动作用。

 

推进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夯实气候投融资建设的基础

标准体系是气候投融资的基础。《指导意见》提出,要统筹推进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制订气候项目标准,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以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在气候项目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制订气候项目技术标准、发布重点支持气候项目目录等方式支持气候项目投融资。这些气候项目标准将为衡量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提供依据,选择符合气候标准的技术和项目。《指导意见》还提出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鼓励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第三方认证,这将为气候项目贴标和气候效益提供保证。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预计未来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等主体会逐渐增加对气候信息的披露。在气候绩效评价方面,《指导意见》鼓励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各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近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李高司长表示,达峰行动有关工作将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并对各地方进展情况开展考核评估。预计后续针对不同主体的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指标和评估体系将逐步建立,并纳入各自的考核体系。
 

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提升气候投融资的质量和能力

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问题,深化国际合作也是气候投融资的工作重点之一。《指导意见》多处涉及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在支持领域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的低碳化建设,推动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在境外落地。在境内外投资方面,既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支持地方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合作,也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从而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助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在标准建设方面,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标准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推动气候投融资标准国际化。

 

10月29日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2035年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的远景目标,《指导意见》的出台,既对气候投融资进行了全面部署,也指明了未来几年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重点,为生态文明建设和低碳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金融机构、企业、地方和社会公众应主动谋划,积极探索,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