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实现新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驱动力——解读《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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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气候投融资领域的首份政策文件,且紧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后发布,对于指导和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助力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笔者通过对《指导意见》的研究学习,结合自身工作体会,总结出以下六大亮点。
明确气候投融资的重要地位和迫切要求,完善气候投融资的顶层设计
气候投融资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等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气候投融资既能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低碳产业和项目,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也能防范化解气候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保障新气候变化目标资金需求的最有效途径。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专门就气候投融资发布《指导意见》,既传达出强烈的大力发展气候投融资的信号,也进一步凸显了气候投融资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2年和5年的具体目标,7次提到了“创新”,涉及制度、模式、产品、工具等多个方面,并全面覆盖了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地方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反映了动员全社会力量、激发参与主体活力、快速取得实效的迫切要求。
作为气候投融资领域的首份顶层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立足政策环境、基础设施、关键环节、国内实践和国外实践,重点提出了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资金引入、地方实践和国际合作等五大方面15项举措。《指导意见》特别注重体制机制的协同配合。在管理体制方面,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合作、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在政策体系方面,强调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和强化各类政策协同。在标准体系方面,强调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等的协调一致。
清晰界定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范围,凸显气候属性及与绿色金融的关系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指出气候投融资是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义,阻碍了金融资源在气候投融资项目中的配置,也给风险管理、企业沟通和政策设计带来不便。这一定义明确地将气候投融资从绿色金融中剥离出来,聚焦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既阐明了与绿色金融的密切关系,也凸显了其气候属性。同时,这一定义也有别于国际上对气候投融资的理解,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项目所投入的成本,更符合我国气候投融资以气候目标为导向、兼顾投资和融资的实际情况。
《指导意见》还界定了气候投融资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并细化了减缓和适应的具体方面。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和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着眼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和增加碳汇则着眼于抵消碳排放,通过两类投融资活动的协同配合助力实现碳排放提前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包括了提高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和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的投融资活动。我国适应领域的投融资相比减缓领域非常薄弱,在巴黎协定提倡减缓和适应并重的背景下,未来适应领域的投融资会有很大发展潜力。
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用,促进形成碳定价机制
多措并举引入内外资,鼓励地方开展实践探索
《指导意见》聚焦气候资金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多项举措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以“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和机制,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气候领域。通过支持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和发展离岸市场,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等创新举措,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指导意见》还着重支持地方的气候投融资实践,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入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通过地方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起到由点带面的推动作用。
推进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夯实气候投融资建设的基础
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提升气候投融资的质量和能力
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问题,深化国际合作也是气候投融资的工作重点之一。《指导意见》多处涉及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在支持领域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的低碳化建设,推动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在境外落地。在境内外投资方面,既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支持地方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合作,也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从而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助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在标准建设方面,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标准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推动气候投融资标准国际化。
10月29日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2035年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的远景目标,《指导意见》的出台,既对气候投融资进行了全面部署,也指明了未来几年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重点,为生态文明建设和低碳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金融机构、企业、地方和社会公众应主动谋划,积极探索,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